第一條 為引領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促進外向型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本著“先行先試”的原則,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銀川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銀川綜保區”)內的投資建設主體和項目,由銀川綜保區管委會會同自治區和銀川市有關部門實施。
第三條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除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從其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
第四條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繳納的前3年營業稅,由同級財政通過預算補助給企業。
第五條 企業除繳納國家規定的收費(基金)外,免繳自治區出臺的收費(基金)。
第六條 企業繳納的除上繳中央部分外的各項稅費,5年內全部用于銀川綜保區自身發展。
第七條 企業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含政府劃撥使用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其房產自交付使用后,免繳房產稅3年。
第八條 租賃銀川綜保區廠房及倉儲設施的,從起租之日起,前3年免收租金。
第九條 企業項目建設用地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可按照《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0%執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意見》(寧政發〔2009〕52號)確定的標準執行。對銀川綜保區內道路、電力、水利等屬于《劃撥用地目錄》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可劃撥使用。
第十條 對企業進出口貨物給予0.03元人民幣/美元的運費補助;對依托自有倉儲設施開展倉單質押等供應鏈金融服務業務的物流企業,按照年融資服務金額的1‰給予補助。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相關政策,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補助資金由同級地方財政負擔。
第十一條 企業引進的外籍人員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及就業許可等相關證件時享受便利服務;高層次外國專家申請《外國專家證》時不受簽證種類限制。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用工計劃對招錄的工人實施培訓,享受就業資金補助。
第十三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對銀川綜保區及企業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四條 凡國家出臺的有關綜合保稅區的優惠政策,以及自治區出臺的有關招商引資、寧夏內陸開放型試驗區建設優惠政策均適用于銀川綜保區。
第十五條 進駐銀川綜保區的部門公務車輛,享受優惠包繳車輛通行費政策。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征地建廠優惠政策
(一)凡年進出口額達到1000萬美元的加工類企業,投資強度符合相關要求,在土地摘牌后,給予相當于購地價款一半的補貼。
(二)凡年進出口額達到5000萬美元的加工類企業,投資強度符合相關要求,在土地摘牌后,給予相當于購地價款全額補貼。
二、廠房租賃優惠政策
(三)凡年進出口額達到1000萬美元的加工類企業,租賃綜保區廠房的項目,凡是租期超過5年以上的,從租賃之日起給予相當于兩年租金額度的補助,兩年后租金實行優惠。
(四)凡年進出口額達到5000萬美元的加工類企業,租賃綜保區廠房的項目,凡租期超過10年以上的,從租賃之日起給予相當于5年租金額度的補助,5年后租金實行優惠。
三、財稅扶持政策
(五)對綜保區封關運營兩年內進入的加工類企業,年進出口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獎勵,第1—2年獎勵額度相當于企業繳納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第3—5年獎勵額度相當于企業繳納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的一半。年進出口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加工類企業,5年內給予相當于其繳納所得稅全額的獎勵。
四、人才保障優惠政策
(六)對綜保區內年進出口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名高管人員獎勵,獎勵額度相當于本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獎勵期限為5年。
(七)根據企業需要,協助綜保區內企業招聘員工。對于用工人數超過1萬人以上的項目,可在綜保區周邊地區為企業建設職工宿舍,并提供優質的物業管理。同時在宿舍租金、物業費收取上給予優惠。
五、鼓勵進出口企業集聚發展
(八)對列入進駐綜保區內計劃的市區內搬遷改造企業,享受市委、市政府“退城進區”相關優惠政策。
(九)對于為綜保區企業配套,且配套產品總量占其自身生產總量50%以上的企業,給予在綜保區周邊地區優先購地、適當補貼的優惠政策。
(十)對于年進出口額超過1億美元以上的加工類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扶持。
六、其他
(十一)從2012年起連續三年,在市工信局工業發展資金列支1000萬元,在市財政新列支2000萬元,每年合計3000萬元,用于本優惠政策中涉及到的資金。
(十二)本《優惠政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執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堕L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春興隆綜合保稅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長府辦發〔2010〕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