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綜合保稅區堅持以政策創新為抓手,制度創新為突破,積級爭取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先行先試政策和改革試點。
國家層面: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正式下發了《關于貴陽綜合保稅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14]129號),明確給予貴陽綜合保稅區9項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政策支持。下一步將繼續向海關總署、商務部、人民銀行等部委爭取先行先試政策和改革試點,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省級層面: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近期發布了《關于外匯管理支持貴陽綜合保稅區發展的實施意見》(貴匯發[2014]27號),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分局出臺支持貴陽綜保區發展的配套政策,其中,配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支持政策第4項,省分局自身權限范圍內的政策第10項。省政府出臺了《支持貴陽綜合保稅區加快創新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14]9號),明確在外匯政策、金融服務、財稅支持、土地利用、規劃建設、人才就業、項目布局、簡政放權等10個方面給予貴陽綜保區大力支持。
市級層面:貴陽市委、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快貴陽綜合保稅區發展的意見(試行)》(筑黨發[2013]30號),明確了貴陽綜保區的發展定位、功能布局、產業規劃和建設目標,并從優化管理體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財稅政策支持、推進規劃、國土管理、下方投資審批管理權限等6個方面對綜保區予以全國支持。
為促進貴陽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的重點產業集聚和發展,盡快發揮綜保區開放型經濟的引領輻射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章 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從境外進入綜保區的下列貨物,海關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設備、工具等和建設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
2.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設備、工具、量具、模具及其維修零配件;
3.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第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從綜保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
第三條 境外貨物入區予以保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境內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出口退稅。
第五條 區內貨物進入境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
第六條 區內企業之間貨物交易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第七條 綜保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流轉貨物,不征收進出口環節的有關稅收。
第二章 海關保稅監管政策
第八條 區內企業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和合同核銷制度,海關對區內加工貿易貨物不實行單耗標準管理。
第九條 區內貨物不設存儲期限。但存儲期超過2年的,區內企業應當每年向海關備案。
第十條 區內企業之間貨物可以自由流轉。
第十一條 經海關核準,區內企業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第十二條 經海關批準,區內企業可以在綜保區綜合辦公區專用的展示場所舉辦商品展示活動。
第十三條 綜保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海關監管貨物,可以比照進境修理貨物的有關規定,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
第十四條 經海關批準,區內企業可將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加工。
第十五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外,綜保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第十六條 對綜保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申報,實行“兩單一審”。(署加發〔2013〕64號)
第十七條 企業聯網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可通過報關單電子數據進行無紙審核、驗放處理。(目前已實施便利化措施)
第十八條 對進出口環節稅費的繳納,實行網上電子支付。(海關總署2011 第17號)
第十九條 實行24小時和節假日預約通關等通關便利措施。(目前已實施便利化措施)
第三章 檢驗檢疫政策
第二十條 區內企業從境外入區的倉儲物流貨物以及自用的辦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二十一條 法檢目錄的入區倉儲物流進境貨物,未辦理通關手續的不實施檢驗。
第二十二條 入區不需要辦理海關通關手續的出境貨物,檢驗檢疫機構不實施檢驗檢疫。
第二十三條 出區的進口貨物不再實施檢疫。
第二十四條 對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區的貨物,可以于入境時集中報檢,集中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出區時分批核銷,不再實施檢驗。
第二十五條 從非保稅區進入綜保區已實施檢驗的貨物,又輸往非保稅區的,不再實施檢驗。
第二十六條 從非保稅區進入綜保區后不經加工直接出境,不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變更輸入國家或地區、改換包裝或重新拼裝的,憑產地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換證放行,不再實施檢驗檢疫。
第二十七條 經綜保區轉口的應檢物,在綜保區短暫倉儲,原包裝轉口出境并且包裝密封狀況良好,無破損、撒漏的,入境時僅實施外包裝檢疫,不實施檢驗。
第二十八條 轉口應檢物出境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輸入國家或地區政府要求入境時出具我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證書或檢疫處理證書的以外,一般不再實施檢疫和檢疫處理。
第二十九條 區內企業之間銷售、轉移進出口應檢物,免予實施檢驗檢疫。
第三十條 實行檢驗檢疫分線監督管理模式。(《國務院關于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復制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
第三十一條 根據企業申請,對區內擬進口的法定檢驗貨物,實施進口貨物預檢,貨物實際進口出區核銷放行。(《國務院關于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復制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
第三十二條 對跨境電子商務商品實行全申報管理。(《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發揮檢驗檢疫職能作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出境跨境電子商品實行集中申報、集中辦理放行手續。(《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發揮檢驗檢疫職能作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對入境跨境電子商務商品實行集中申報、核查放行。(《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發揮檢驗檢疫職能作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
第四章 外匯政策
第三十五條 開展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意愿結匯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按照《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根據企業的意愿,自主選擇結匯時間,規避匯率波動風險。
第三十六條 開展境外資金投資綜保區建設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內外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綜保區內建設。符合條件的區內試點中資企業可以債權形式融入境外資金,用于區內的建設,以債權形式融資應符合外債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開展跨境股權投資試點。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可參照現行跨境股權投資試點政策研究開展業務;也可在綜保區具有直接投資審批權限條件下,在跨境直接投資管理框架下開展相關業務。
第三十八條 允許綜保區內企業開展抵消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間境外債務的試點。設立在綜保區內的境外承包公司可以按個案審批形式,在境外相互間調劑當地貨幣,在境內用外匯或人民幣進行清算,開展境外貨幣互換試點。
第三十九條 允許區內企業開離岸結算賬戶,符合條件的區內服務外包企業可開展離岸外包業務。
第四十條 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運營試點。允許區內試點企業將境外資金調回綜保區集中運營和管理,對集團內各公司的外債、凈額結算和集中收付匯進行統一管理,降低企業財務成本、提高資金收益、規避匯率風險。
第四十一條 開展新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符合條件的區內跨境電子商務試點企業,可開展代理客戶辦理外匯收支和外匯兌換的新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
第四十二條 允許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提供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服務,網絡購物單筆交易限額為5萬美元。(《關于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15〕7號)
第四十三條 推行外匯管理便利化措施。
1.簡化融資租賃類公司相關外匯業務辦理程序;
2.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根據跨境租賃業務需要辦理結售匯;
3.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賬戶開立、入賬和直接投資常規業務的境內外匯劃轉核準;
4.取消外債專戶開戶、提款登記以及結售匯核準;
5.簡化企業擔保項下外匯業務手續;
6.對綜保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特批其突破現行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和境外投資項目直接放款額度金額和比例限制,滿足企業涉匯需求;
7.取消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合規企業出口收結匯不受額度限制;
8.簡化進口購付匯單證,合規企業可根據真實需求在銀行提前購匯;
9.取消對企業預收貨款和延期付匯等貿易信貸的事前比例管理;
10.取消十萬美元特殊服務貿易付匯審批;
11.取消五萬美元以下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單證審查手續;
12.簡化五萬美元以上單證審核手續,企業只須提交一項交易單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審核辦理。
第五章 產業扶持政策
第四十四條 凡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十五條 對在區內開展國際資金管理、電子商務、服務外包、大數據等新型服務業為主營業務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外),從企業開始經營年度起,按區級稅收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資金獎勵,獎勵年限及比例為:第1—2年60%,第3—4年50%,第5—6年40%,第7—8年30%,第9—10年20%。
第四十六條 對在區內從事新材料、電子信息、生物制藥等領域的研發、生產型企業,自企業開始經營年度起,按區級稅收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資金獎勵,獎勵年限及比例為:第1—2年60%,第3—4年50%,第5—6年40%。
第四十七條 對在區內從事保稅加工類企業,以區級稅收分成部分為基數獎勵。對當年出口在6000萬美元以上至1億美(含)的,獎勵60%;對當年出口在1—10億美元(含)的,獎勵50%;對當年出口在10億美元以上的,獎勵40%,用于支持企業發展。
第四十八條 對入駐綜保區的倉儲、物流等企業,在綜保區內從事貨物運輸、倉儲、裝卸搬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年營業額在5000萬以上的,以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區級分成部分為標準,自企業開始經營年度起,連續兩年每年給予30%的補貼。
第四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
第六章 科技創新政策
第五十條 綜保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照《貴陽市人才服務綠卡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經認定后發放“貴陽市人才服務綠卡”,持卡人可憑“綠卡”根據相關標準享受科研經費總額5—100萬元資助、住房5—100萬元一次性補貼、每月500—20000元生活津貼以及醫療、社保等方面的優待政策支持。
第五十一條 對區內企業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的給予不超500萬元的獎勵;轉化為國家標準給予不超300萬元的獎勵;轉化為行業標準的給予不超150萬元的獎勵。
第五十二條 在綜保區內企業中應聘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在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和《外國專家證》等相關證件時享受便利服務;在戶籍和就醫等方面享受優惠和便利,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可在省內居住地轄區學校就讀。
第七章 廠房(辦公房)租賃政策
第五十三條 區內加工類企業凡年出口額達到5000萬美元的,所租賃綜保區廠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自達產之日起,前3年免收租金,后2年實行減半優惠。
第五十四條 區內加工類企業凡年出口額達到1億美元的,所租賃綜保區廠房租期在10年(含)以上的,自達產之日起,前5年免收租金,后5年實行減半優惠。
第五十五條 對在綜保區內租用辦公用房的電子商務企業,注冊資金為1000萬及以上的,連續三年按照不超過年租金的30%(最高不超過20元/平方米)給予房租補貼;注冊資金為1000萬以下的,按照不超過年租金的30%(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元/平方米)給予首年房租補貼。對在區內購買自用辦公場所的電子商務企業,按照所征收契稅50%的比例給予購房補貼。
第八章 資金申請材料、申請及審核程序
第五十六條 申報資金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材料;
2.資格認定材料;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4.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5.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證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代理人身份證及法人委托書;
7.申請辦公及廠房補貼的,需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租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和購(租)房發票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8.部分企業還需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 資金申報及審核程序:
1.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符合該政策規定的企業向綜保區管委會貿易發展局提出申請;
2.綜保區貿易發展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綜保區貿易發展局出具資格認定材料,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納稅金額、進出口總額、資質證書、廠房購買及租用等情況,由貿易發展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認定;
4.綜保區貿易發展局提出資金兌現建設報綜保區管委會研究;
5.經綜保區管委會研究同意后,綜保區財政金融局根據管委會審批意見辦理資金撥付,原則上資金撥付為每年9月30日前。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同一企業或項目適用多項優惠政策的,按“從優不重復”的原則予以兌現;但兌現資金總額原則上以企業當年所繳納稅收的區級分成部分為限。
第五十九條 本優惠政策涉及區級分成部分予以獎勵,僅限于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區級所得。
第六十條 上述優惠政策在實際操作中涉及有明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條 本優惠政策由貴陽綜合保稅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區貿易發展局,區財政金融局負責具體政策兌現事宜。
一、稅收優惠政策
(一)基建物資及進口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免稅;
2.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免稅;
3.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區內企業從國外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免稅;
(二)進口貨物入區保稅。
(三)境內(指境內區外,下同)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出口退稅。
(四)區內貨物進入境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
(五)區內企業之間貨物交易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貨物、產品運往境外,免征出口關稅和增值稅。
(七)海關對于特殊區域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流轉貨物,不征稅進出口環節的有關稅收。
(八)融資租賃制度。
二、貿易便利政策
(一)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二)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采取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方式自主選擇口岸清關、轉關、區域通關一體化等任何一種通關方式。
(三)區內企業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四)??诰C合保稅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往來貨物,可按保稅區間流轉方式進行結轉,區間結轉企業可以采用“分批送貨、集中報關”的方式辦理海關手續,收發貨可采用企業自行運輸或者比照轉關運輸的方式進行。
(五)原產地管理。
(六)批次進出、集中申報。
(七)集中匯總納稅。
(八)先入區,后報關。
(九)簡化無紙隨附單據。
三、保稅監管政策
(一)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
(二)區內加工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管理。
(三)區內企業之間貨物可以自由流轉。
(四)區自行運輸。
(五)簡化統一進出境備案清單。
四、檢驗檢疫優惠政策
(一)區內企業從境外入區的倉儲物流貨物以及自用的辦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強制性產品認證。
(二)從境內進入綜保區的貨物,又運輸境內的(不需要辦理海關通關手續的),不實施檢驗。
(三)經綜保區轉口的應檢物,在綜保區暫短倉儲,原包裝轉口出境并且包裝密封狀況良好,無破損、散漏的,入境時僅實施外包裝檢疫。
(四)轉口應檢物處境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輸入國家或地區政府要求入境時我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檢疫證書或檢驗處理證書以外,一般不再實施檢疫或檢疫處理。
(五)保稅區內企業之間銷售、轉移進出口應檢物,免予實施檢驗檢疫。
(六)境外入區的食品、農產品生產加工所需的原料免予實施有機產品認證和驗證。
(七)境外入區涉及能源效率標識驗證要求的,免予入境驗證。
(八)研發、檢測用的入境材料、檢測物品等,免予檢驗,免予實施強制性產品和郵寄產品認證及驗證。
(九)境外入區企業自用的生活消費品,按規定實施驗證管理,免予檢驗。
(十)境內入區保稅倉儲后在區內生產加工的,不實施檢驗。
五、外匯金融優惠政策
進出境貨物不辦理外匯核銷手續,進出區(境內區外)貨物可用外幣或人民幣結算。
(一)企業可以開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企業經營所得外匯實行意愿結匯,企業外匯收入可以全額留存。
(二)與境外之間貿易不需要辦理收付匯核銷手續。
(三)經批準注冊資本金中以人民幣投資的區內機構,向境外或者區外支付外匯,其外匯賬戶自有資金不足的,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購匯,累計購匯總額的等值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該區內機構注冊資本中的人民幣投資部分。
(四)區內機構經批準貨物銷往區外,視同區外機構貨物進口,區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區內機構支付外匯。
(五)企業外商投資者的利潤、股息、紅利可以匯出境外。
六、招商引資獎勵政策
(一)《海南省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省外投資者來海南投資興辦符合《海南省促進產業發展指導目錄》規定的允許類和鼓勵類項目,投資額達到最低標準(現代農業項目1000萬元,新型工業和現代服務業項目5000萬元)的項目投入運營后,均可申報獎勵。
(二)《??谑姓猩桃Y獎勵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對投資新型工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海洋產業項目2500萬元的投資者,項目所繳納的建安稅、配套費等市級留成部分,50%予以獎勵。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繳納的建安稅、配套費等市級留成部分100%予以獎勵。
此外,根據入區項目的具體情況,實行“一企一策”,對于帶動性強、輻射面寬、投資額大的項目給予更多的本地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