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支持和推動昆明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昆明綜保區)及昆明市域范圍內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昆明綜保區(區塊一和區塊二)適用本政策。在昆明市域范圍內設立的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可參照本政策執行。企業享受本政策需在區塊屬地內完成工商登記注冊并獨立納稅。區內鼓勵企業發展進出口、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貨物貿易、融資租賃、保稅展銷、跨境電商等業務。
第三條 凡國家、省市出臺的適用于綜保區屬地的優惠政策,昆明綜保區均可適用。對入區企業獎勵內容重合時,遵循“同級資金獎勵政策不重復適用,其余政策擇優或從優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對入駐昆明綜保區圍網內并在昆明海關實現年出口額達500萬美元以上或年進口貨值達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實行生產性扶持獎勵。加工貿易類企業每出口創匯1美元給予0.1元人民幣獎勵;其他類型企業每出口1美元給予0.06元人民幣獎勵。先進技術設備進口企業進口相關貨物設備用于綜保區生產經營的,每進口1美元給予0.03元人民幣獎勵。企業出口額以外匯管理局統計數據為準,進口付匯值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年。凡與昆明綜保區圍網內企業進行直接貿易、關聯度高,在功能配套區內注冊并在屬地納稅的企業,按“一企一策”原則審核后,可以參照本款規定享受不高于圍網區內企業40%的獎勵。
第五條 對入駐昆明綜保區,在區內租賃使用已建成的辦公用房且出口額達到500萬美元的企業,給予10元/㎡/月的補助。對開展加工貿易、保稅物流、服務外包、金融貿易、保稅展示交易及跨境電子商務等業務的企業,在區內租用廠房或倉庫的,根據實際租用面積,給予租用者20元/㎡/月的補助。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 入駐企業在昆明綜保區內進行存儲、集貨、分撥貨物(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年貨物進出口量不低于50標箱的,每個20尺標箱給予1000元人民幣獎勵,每個40尺標箱給予2000元人民幣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年。對采取航空物流方式運輸貨物進入昆明綜保區的企業給予獎勵(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區內進出口貨物根據載量給予不高于2元/每公斤/每票扶持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年。
第七條 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內,屬于云南省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及生產性研發類、臨空經濟類、電子商務類、服務外包類、金融服務類、生物制藥、新型服務業等企業入駐昆明綜保區,可享受一次性房屋裝修補助,補助標準為100—200元/㎡。其中:世界500強、行業國際排名前20強企業、國內排名前50強企業,按200元/㎡補助;國內排名500強、行業國際排名100強企業,按150元/㎡補助。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昆明綜保區內的生產加工型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達到一定規模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相應的生產性扶持獎勵:完成投資1億元—5億元(含5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實物的,一次性給予企業40萬元人民幣獎勵;完成投資5億元—10億元(含10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實物的,一次性給予企業100萬元人民幣獎勵;完成投資10億元人民幣以上且形成實物的,一次性給予企業200萬元人民幣獎勵。
第八條 經昆明綜保區內海關統計跨境電子商務業務達1000筆或金額達10萬美金的前50戶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每戶給予5萬元—10萬元一次性補助。入區的跨境電商平臺,年銷售額達到5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電商平臺每引入一家進出口額達100萬美元的外貿企業,給予不高于5萬元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區內跨境電商企業承擔的商品檢測費用、身份認證費用給予補貼,具體數額由昆明綜保區管委會與企業按照交易單量“一事一議”協商。按照不高于2元/單給予補貼,連續扶持2年,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50萬元/年,2年后根據企業發展情況和對綜保區的貢獻再確定是否延長獎勵年限。
第九條 對入駐昆明綜保區的重大項目實施政務服務“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集中辦理、一站式辦結”的綠色通道服務。
第十條 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與昆明綜保區管委會簽訂入區協議后,按協議確定適用本政策的具體條款。昆明綜保區負責對入區企業申報的補助、獎勵情況進行收集、匯總、整理、審核和兌付。
本政策自昆明綜合保稅區正式通過國家驗收、封關運行之日起開始執行,試行期為二年。
一、相關特殊政策法規依據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第191 號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 年第24 號)。
《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2005〕第71 號)。
《出口加工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第〔2000〕155 號)。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匯發〔2013〕第15 號)。
二、稅收政策
(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海關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
2.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
3.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二)從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
(四)綜合保稅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準予按現行政策規定水、電、氣適用的出口退稅率退還增值稅。
(五)境內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視同出口,按現行政策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出口退稅率實行退稅。
(六)對區內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三、加工貿易政策
(一)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以及加工生產、儲存、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包裝物料,區內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且經海關批準的,可以運往區外,海關按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征稅。
(二)區內企業所需模具、原材料、半成品,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可以運往區外進行加工。
(三)區內企業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和合同核銷制度,海關對綜合保稅區內加工貿易貨物不實行單耗標準管理。
四、保稅監管政策
(一)綜合保稅區內貨物(除有關規定外)不設存儲期限。但存儲期超過2 年的,區內企業應當每年向海關備案。
(二)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之間貨物可以自由流轉。
五、檢驗檢疫政策
(一)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倉儲物流貨物以及自用的辦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
(二)從綜合保稅區輸往非保稅區的應檢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實施檢疫。
(三)對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區的貨物,可以分批報檢,分批檢驗;符合條件的,可以于入境時集中報檢,集中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出區時分批核銷。(摘自《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四)從非保稅區進入綜合保稅區后不經加工直接出境的,綜合保稅區檢驗檢疫機構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換證放行,不再實施檢驗檢疫。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變更輸入國家或地區并又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改換包裝或重新拼裝、已撤銷報檢的,應當按規定重新報檢。(摘自《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五)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加工出境產品,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或者一般原產地證書、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專用原產地證書等。
(六)經綜合保稅區轉口的應檢物,在綜合保稅區短暫倉儲,原包裝轉口出境并且包裝密封狀況良好,無破損、撒漏的,入境時僅實施外包裝檢疫,必要時進行防疫消毒處理。
(七)轉口應檢物出境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輸入國家或地區政府要求入境時出具我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證書或檢疫處理證書的以外,一般不再實施檢疫和檢疫處理。
(八)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之間銷售、轉移進出口應檢物,免予實施檢驗檢疫。
(九)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應檢貨物和自用的辦公和生活消費用品,免予實施品質檢驗。但以廢物作為原料的,按有關規定實施環保項目檢驗。
(十)對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生產加工的屬商品檢驗和食品衛生檢驗范圍內的應檢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品質檢驗或食品衛生檢驗:
1.標明中國制造的;
2.使用中國注冊商標的;
3.申領中國產地證的;
4.需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品質證書的。
除以上情況外,免予實施檢驗。
六、外匯管理政策
(一)綜合保稅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和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二)區內機構在所在地外匯管理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后可以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購結匯。
(三)區內機構與境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區內與境內區外,以及區內機構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境內區外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填報境內收付款憑證。
(四)區內機構在真實合法交易的基礎上,可實施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交易方式。
(五)區內機構辦理貨物貿易付匯,參照貨物貿易法規提供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辦理異地付匯業務。貨物貿易法規規定需提供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項下貨物貿易可以以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替代。
(六)區內機構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因合同變更等原因導致區內機構提前購匯后未能對外支付的,區內機構可自主決定結匯或保留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中。
七、其他便利政策
(一)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經海關核準,區內企業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實行集中申報的區內企業應當對1 個自然月內的申報清單數據進行歸并,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在次月底前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三)經海關批準,區內企業可以在綜合保稅區展示廳內舉辦商品展示活動。
八、西部大開發政策
(一)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
(二)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 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 月1 日起,可減按15% 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九、進出口貿易獎勵政策
(一)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穩增長開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云政發〔2016〕19號),省財政籌措5000萬元,對在本省生產和注冊結匯的外貿企業按照全年出口業績進行獎勵,每出口100萬美元獎勵5000元人民幣。
(二)根據《紅河州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穩增長開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紅政發〔2016〕21號),明確了在執行省相關政策的基礎上,對在本州生產和注冊結匯的外貿企業按照全年出口業績進行獎勵,對一般貿易進出口企業每進出口1美元獎勵0.03元人民幣,對加工貿易進出口企業每出口1美元獎勵0.05元人民幣,每戶企業最高獎勵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