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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內綜保區優惠政策匯編(十一)

          作者:陸港公司 2021-09-29

          二十一、義烏關于促進商貿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推動義烏商貿業高質量、高水平發展,提升義烏市場核心競爭力,加快建設世界“小商品之都”,特制定若干意見如下:

          一、促進進口貿易發展

          (一)支持進口日用消費品

          1.積極發展一般貿易進口。進口日用消費品(含食品,下同)且貨物運輸到義烏的,每進口1美元貨物(按進口額計算)給予境內收貨人0.15元的獎勵(進入B保貨物,獎勵給“二線轉出”境內收貨人)。母嬰用品類、美容美發護理類、家居生活類、預包裝食品類、冷凍水產品類等重點培育品類的商品,每進口1美元貨物給予境內收貨人0.2元的獎勵。貨物未運輸到義烏的,每進口1美元貨物給予境內收貨人0.05元的獎勵。進口堅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欖油、棕櫚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且貨物運輸到義烏的,每進口1美元貨物給予境內收貨人0.05元的獎勵;貨物未運輸到義烏的,參照貨到義烏的獎勵標準1/3享受。

          2.積極發展跨境電商保稅進口、直購進口。每銷售1美元貨物給予企業0.3元的獎勵(銷售額按當季平均匯率折算,該條與第1條不重復享受)。

          (二)支持發展轉口貿易

          3.依托義烏保稅物流中心、指定口岸開展轉口貿易的,每轉口1美元貨物,給予轉口企業0.05元的獎勵。

          (三)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和“義新歐”班列發揮進口、轉口貨物集散功能

          4.支持指定口岸發展。對通過義烏指定口岸查驗進口的肉類、水果、冰鮮水產品等商品,每進口1美元貨物給予境內收貨人0.2元的獎勵。該條款與第1條不重復享受。對從上海港、寧波港(含舟山港)轉運至指定口岸查驗進口的,分別給予境內收貨人3300元/自然箱、2300元/自然箱的冷鏈運輸補助。

          5.支持保稅物流中心發展。進口貨物運輸到保稅物流中心報關的,給予境內收貨人400元/票的報關補助。對從上海港、寧波港(含舟山港)運輸至保稅物流中心的,分別給予境內收貨人1800元/自然箱、800元/自然箱的運輸補助;冷鏈貨物運輸,在自然箱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1500元/箱的補助。從“義新歐”班列直接到保稅區內清關的,給予300元/自然箱的運輸補助。對年入庫進口貨值達到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年入庫進口貨值每增加100萬美元,增加10萬元的獎勵。最高獎勵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對進口堅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欖油、棕櫚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年入庫進口貨值達到3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年入庫進口貨值每增加300萬美元,增加10萬元的獎勵。最高獎勵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鼓勵提高保稅倉利用率。按入駐企業的進口貨量給予倉庫租金補助,年入庫進口貨量與租用倉庫面積比達0.3標箱/平方米以上的予以100%的倉庫租金補助,0.15標箱/平方米至0.3標箱/平方米之間的,予以80%的倉庫租金補助。支持企業開展保稅基礎設施改造。入駐保稅物流中心及各口岸的企業進行立體貨架、智能化倉儲、恒溫恒濕庫、冷凍庫等基礎設施改造,投資額(僅限軟件開發和硬件設備投入)達200元/平方米以上的,項目通過驗收后,按實際投資額給予30%的補助,單家企業年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0萬元。

          6.支持“義新歐”回程班列運輸進口貨物。對通過“義新歐”班列運輸且通過義烏海關清關的日用消費品,每進口1美元貨物給予境內收貨人0.3元的獎勵。該條款與第1、2條不重復享受。

          (四)支持進口企業做大做強

          7.鼓勵規模經營。對一般貿易進口的,年進口額首次達到100萬美元、200萬美元、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5000萬美元、1億美元的企業,分別給予2萬元、4萬元、10萬元、2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跨境電商保稅進口、直購進口的,年銷售額首次達到700萬元、1400萬元、3500萬元、7000萬元、3.5億元、7億元以上的企業,分別給予2萬元、4萬元、10萬元、2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本條意見,企業達到更高一檔次獎勵標準時,不扣除上一檔次已兌現的獎勵。

          (五)支持企業獲得進口商品代理權

          8.對獲得境外注冊品牌浙江省級、中國大陸區代理權或經銷權的企業,且單個品牌從引進之日起一周年內實際進口貨值超過2萬美元的,每個品牌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六)支持發展第三方服務

          9.鼓勵加貼二維防偽溯源碼。對加貼二維防偽溯源碼產生的費用給予每個標簽0.1元的補助(二維碼貼標數以海關提供的數據為準)。

          10.支持進口貿易綜合服務企業發展。對經認定的進口貿易綜合服務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僅限硬件投入、軟件開發費用、信息技術服務費)給予80%的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11.支持進口代理企業發展。對從事進口報關業務并通過義烏海關完成進口報關的,給予代理企業每票50元的補助。對從事中文標簽審核的,給予代理企業每個標簽200元的補助。

          12.鼓勵各國國家級商協會在義烏設立代表處,從事貿易促進工作。國家級商協會在義烏設立代表處(辦事處)的,每年提供20萬元的辦公經費補助。

          (七)支持拓展營銷渠道

          13.鼓勵建設進口商品專業營銷平臺。對在城市規劃區內創辦進口專業營銷平臺、專業街區、專業樓宇,營業面積800平方米以上(包括辦公、經營場地),整體入駐率(入駐平臺企業使用面積占平臺總面積的比率,下同)超過80%且年度累計自營進口超過200萬美元、運營滿一周年的,給予平臺主辦方當年實際投資額(僅限場租費、硬件投入、軟件開發費用、信息技術服務費)50%的補助,單個平臺、街區、樓宇每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在每年達到上述標準的情況下,連補三年。

          14.支持開展保稅展示銷售。企業開展保稅商品展示交易平臺系統、貿易金融系統、保稅倉庫WMS系統、保稅商品關務/檢務平臺系統、二維碼、RFID(射頻識別)、查詢網站及運維等軟硬件系統建設,給予實際發生金額50%、單家企業累計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上述系統分期建設的,可按年度分期補助)。

          15.鼓勵利用海關特殊監管區(場所)開展進口商品展示交易業務。利用保稅物流中心等國有產業承載平臺開展進口商品展貿業務的,按房屋實際租金給予主體單位,前二年租金100%的補助,第三年房屋租金50%的補助,同時對于新入駐的企業,給予展廳實際裝修費用30%、不超過300萬元的裝修補助。

          16.鼓勵國內外知名電商平臺建設義烏進口商品專區。專區年銷售總額超過5000萬元的,給予運營主體入駐專區企業當年度在線銷售總額1%的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連補三年(第二、三年銷售總額須同比增長30%以上)。

          17.支持企業參加進口展會。參加國內重點進口商品展的,給予參展企業展位費80%的補助,單家企業單個展會最高補助4個展位。鼓勵企業抱團參加國內各類進口展。設立義烏進口商品整體形象館(區),且抱團參展企業達10家以上的,參展企業的展品運輸費、公共布展費、公共宣傳費給予全額補助(補助對象為組團企業、商協會或展覽公司)。受商務局委托,組織企業參加各類重點進口展會的商協會或其它機構,每組織一家企業補助1000元的服務費。支持進口企業赴境外觀展,對接源頭貨。經提前申報并審核,進口企業赴國外觀展按每人美洲、非洲1.8萬元,歐洲、大洋洲1.5萬元,亞洲5000元,港澳臺3000元給予定額補助,每家企業每個展會限1人(觀展范圍僅限重點支持展會,目錄每年由商務局公布)。

          (八)創新金融服務

          18.設立政府進口增信基金。首期規模為1億元,用于扶持進口企業發展。

          19.提供貸款貼息。對進口貿易企業,根據實際貿易需求,通過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給予基準利率50%的貼息,單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0.支持開展海關稅款擔保業務。各類平臺(企業或社會組織)為義烏進口企業提供海關稅款擔保(含關稅、增值稅、消費稅),按稅款擔保額給予擔保平臺0.5%的獎勵。同一主體,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支持進口企業參加稅款擔保。給予參保企業實際擔保費用50%的補助。

          21.支持開展進口融資保險業務。進口企業參加融資保險的(含小額貸款保證險),給予參保企業實際擔保費用50%的補助。同一主體,年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各類融資保險平臺為義烏進口企業提供融資保險業務的,按融資額給于融資保險平臺0.5%的獎勵。同一平臺,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22.支持開展進口預付款保險業務。按實際保險費用給予參保企業50%的補助。

          (九)推行先行賠付

          23.推行先行賠付制度。鼓勵進口平臺主辦方、商協會、進口企業探索“假一賠十”等先行賠付制度,獎優懲劣,樹立義烏進口市場正品形象。對組織50家(含)以上企業參與先行賠付聯盟且運作良好的,給予組織方每年50萬元的獎勵。

          (十)鼓勵為本地財政做貢獻

          24.對進口日用消費品并在義烏實現銷售的企業,年進口額1000萬美元以下部分,按地方財政貢獻額,給予50%的獎勵;1000萬美元以上部分,按地方財政貢獻額,給予80%的獎勵。對進口其他商品(除日用消費品外商品)并在義烏實現銷售的企業(報關海關不限于義烏,貨物不限于運至義烏),5000萬美元以下部分,按地方財政貢獻額,給予50%的獎勵;5000萬美元以上部分,按地方財政貢獻額,給予80%的獎勵。計算獎勵的銷售額不大于該企業同期進口額的2倍(按當年平均匯率折算)。上述條款中未作特殊說明的“進口額”均指在義烏報關,貨物運至義烏的日用消費品進口額,“轉口額”指通過義烏保稅物流中心、指定口岸轉口的日用消費品轉口額。

          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一)加強電商主體招引和培育

          25.積極招引市外標桿電商企業。交易額超20億元的知名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或垂直類電商平臺,總部入駐義烏或在義烏設立省級以上區域運營中心的,自交易額首次達到2億元之日起,二年內(次年交易額增長不低于20%)按實際使用的有效面積(辦公、倉儲等場所)給予80%的房租補助,每家每年不超過400萬元。銷售額超5億元的知名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銷售企業,總部入駐義烏或在義烏設立全資子公司的,自銷售額首次達到5000萬元之日起,二年內(次年銷售額增長不低于30%)按實際使用的有效面積(辦公、倉儲等場所)給予80%的房租補助,每家每年不超過200萬元。銷售額超1億元的知名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銷售企業,總部入駐義烏或在義烏設立全資子公司的,自銷售額首次達到1000萬元之日起,二年內(次年銷售額增長不低于50%)按實際使用的有效面積(辦公、倉儲等場所)給予80%的房租補助,每年不超過80萬元。以上3款房租指剔除業主方減免或補助后的實際交納房租。

          26.努力降低市內大中型電商企業的運營成本。未進入電子商務園區而租用場地5000平方米以上且銷售額超5000萬的規模網商、1000平方米以上且營業額超500萬的大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列入重點扶持電商企業名錄),二年內(次年銷售額增長不低于30%),按實際使用有效面積給予80%的房租補助,單家企業每年補助資金不超過50萬元,與第25條招商政策不重復享受。

          (二)推進電子商務線上線下平臺發展

          27.支持電子商務園區建設。對占地面積超過50畝或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場地,在不變更土地用途前提下,允許企業利用存量資源建設電子商務園區。對電商企業整體入駐率超過80%、產業鏈完整、畝產稅收考核排名前五的電子商務園區,按建筑面積給予園區主辦主體1元/平方米·月的補助,每家園區每年不超過100萬元,連續補助三年。

          28.加快電子商務專業村發展。鼓勵打造電子商務專業村,助力農民增收。對達到市級(義烏)四星、五星電子商務專業村建設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達標村60萬元、80萬元的獎勵。

          29.鼓勵建設在線交易平臺。對注冊地在義烏且連續三年在線交易額超1億元、增速10%以上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或自建平臺,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30.鼓勵建設義烏電商產業帶。對利用知名第三方電商平臺建設義烏產業專區的運營主體給予區內年度新增企業在線銷售總額5‰的補助(不包含進口產品專區),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連補三年(第二、三年銷售總額須增長30%以上)。鼓勵跨境B2B出口交易在線化發展,對跨境B2B出口義烏專區在線交易額排名前10的企業,按平臺服務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鼓勵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建設

          31.加快各類監管平臺建設。鼓勵各相關企業加快國際郵件互換局(跨境電子商務監管中心)、跨境電子商務公共監管中心、保稅進口監管中心等各類基礎設施和監管平臺的建設和功能完善,對設備采購、系統開發等建設費用以及監管部門保障等運營費用給予全額補助,每個監管點每年不超過500萬元(國際郵件互換局過渡場地和跨境電商監管中心統籌安排),補助不超過三年。

          32.鼓勵跨境電商海外倉建設和應用。鼓勵各類跨境電商企業和物流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建設海外倉,對達到市級公共海外倉建設標準、運營一年以上的,按建設成本(場地租賃、設備采購、系統開發)的30%給予建設(運營)主體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跨境電商企業應用市級公共海外倉(列入市級跨境電商公共海外倉名錄)開展業務的,按倉儲服務成本(不包含頭程和派送)的2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引導電商園區、電商企業規范化、品牌化、創新化發展

          33.鼓勵電商企業、園區為本地財政做貢獻。對電子商務企業實現稅收超50萬元起的五年內,按地方財政貢獻前三年100%、后兩年50%的比例予以獎勵(后四年稅收額須連續增長)。對畝均稅收超過當年全市工業企業畝均稅收的電子商務園區,按照其與全市工業企業畝均稅收差額部分的地方財政貢獻額,五年內給予運營主體前三年100%、后兩年50%的獎勵,按年度予以兌現。

          34.鼓勵注冊海外商標。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取得國外商標注冊的(不包含轉讓、變更),且該品牌產品在平臺上累計銷售額達10萬美元以上的,每件給予2000元的補助,單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10萬元且不得超過實際注冊費用。

          35.推進電子商務創新基地建設。積極開展小商品產業集群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試點,引導電商供應鏈服務、移動電商(微商)等產業創新發展,對創新基地經評選認定并完成量化考核目標后,按實際投資的50%給予補助,單個基地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6.實施電子商務示范工程。對獲評國家級、省級、市級(義烏)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三、促進內貿行業發展

          (一)鼓勵商貿企業做大做強

          37.鼓勵引進大型商貿企業。大型商貿企業落戶義烏投資商業設施,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年納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建成啟用次年,給予地方財政貢獻50%的獎勵。

          38.支持現有商貿企業改造提升。企業改造提升項目實際投資額(包含商場基礎設施、軟件投資等)1000萬元以上,自投資完成后次年起,連續三年,企業稅收呈現正增長的,給予三年新增地方財政貢獻100%的獎勵。

          39.鼓勵商貿企業“上臺階”。對當年地方財政貢獻額首次達到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等臺階的商貿企業,給予企業一次性2萬元、7.5萬元、20萬元、50萬元、150萬元、350萬元的“上臺階”獎勵。同一企業,達到更高一檔標準的,不扣除上一檔次已兌現的獎勵。

          (二)鼓勵商貿企業創優創牌

          40.支持企業申報“老字號”。對新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稱號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為“浙江老字號”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41.支持創建特色商業街。對新創國家級、省級商業特色街的,分別給予創建單位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三)推動綠色餐飲發展

          42.培育綠色餐飲主體。獲評國家級、省級、市級(義烏)綠色餐廳、綠色餐飲企業單位、綠色餐飲街區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43.支持綠色餐飲產業化發展。支持餐飲企業建立原輔料生產基地,合作建設采購基地,打造“生產基地+餐飲門店”采購鏈,對生產基地按投資額給予20%的補助,單個基地最高補助50萬元。支持餐飲企業建設或共享中央廚房,與食品工業企業加強合作,打造“中央廚房+冷鏈配送+餐飲門店”加工配送鏈。對中央廚房與冷鏈配送的投資主體,給予投資額20%的補助,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深化流通領域改革創新

          44.鼓勵開展連鎖經營。對總部注冊在義烏的經營餐飲、食品、百貨、家電、醫藥、農資、家政服務等連鎖企業,在本市范圍內直營店首次達到5家以上,且每家經營面積達到50平方米以上,給予每家2萬元一次性獎勵,以后每增加一家直營店,獎勵2萬。對市外“中華老字號”“浙江老字號”企業在本市范圍內首次設立50平方米以上門店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門店為自有物業的也同樣給予獎勵。

          45.鼓勵鄰里中心(街區)建設。鄰里中心(街區)經營用房總面積達到2萬平方米以下、2萬平方米-5萬平方米、5萬平方米以上(不含用作其它用途的面積),且由所有權人或運營企業統一招商、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的,開業后,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獎勵。

          46.鼓勵實體商貿企業技術創新。線下商業企業應用互聯網技術改造,改進消費體驗,推動傳統商業模式轉型升級,按其技術改造總投資額的2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7.支持供應鏈創新發展。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義烏)供應鏈創新與應用試點的商業企業,每家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上述條款中商貿企業特指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租賃業以及典當、拍賣、洗染洗浴、家政服務、美容美發等行業。

          四、加大商貿企業場地保障力度

          48.支持給重點商貿企業、項目供地。經項目評審,根據稅收、社會效益等統籌排序,按標準地供地方式優先予以落實。(商貿領域標準地供地配套制度另行制訂)

          49.支持先租后讓。對暫無供地需求但有用房需求的重點商貿企業,可由市工業資產公司等市屬國有企業受讓大宗存量工業用地后,建設商貿產業園,以先租后讓方式安排入園集聚。企業入園后社會貢獻較大、成長性較好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按棟分割受讓。

          50.支持以市場化方式獲得用房用地。對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用房用地需求的重點商貿企業,分別給予交易雙方其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地方留成總額100%的補助。

          五、優化商貿人才成長環境

          51.支持開展商貿行業專業技能培訓。對知名第三方平臺認定、授權或者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服務機構,在年度培訓超1000人次的情況下,對其組織的持續性電商、進口等商貿技能培訓,經向商務部門提前申報并審核認定,按服務費用的30%給予補助,單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52.支持各類公益性的商貿沙龍、分享、實操等小型培訓活動。經向商務部門提前申報并審核認定,舉辦50人以上的小型商貿培訓活動,給予活動組織方每場5000元的經費補助。

          53.全力解決商貿企業員工子女入學問題。綜合效益評價分別排名前20強的進口、出口、電商、內貿企業副總以上負責人,優先安排子女入學;綜合效益評價分別排名前50強的進口、出口、電商、內貿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統籌安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子女入學。名額僅限本企業員工使用。

          54.致力解決商貿人才住房問題。開展商貿人才公寓建設,建設中小戶型公寓,全面解決商貿線大專及以上人才住房問題。

          55.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進口、出口、電商、內貿按綜合效益評價排名前20強的企業,副總以上人才(含總監),應征個人所得稅,在符合稅法規定的情況下,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六、加強全球范圍商業推介與對接

          56.支持全球范圍開展商貿推介、商貿對接活動。經向商務部門提前申報并審核認定,按實際支出費用給予活動組織方30%的補助,單家機構年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舉辦重點商貿推介、商貿對接活動的,按實際支出費用給予活動組織方100%的補助,單場最高不超過30萬元。支持企業經市貿促會、國際商會授權,在全球范圍開展商貿推介、商業對接活動,經向商務部門提前申報并審核認定,參與人數50人以上的,每場給予5萬元的補助。

          57.支持舉辦公益性大型商貿論壇活動。經提前申報和審核認定,按實際支出費用給予組織方50%的補助,單場論壇、活動最高不超過10萬元,單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七、營造獎優罰劣的營商環境

          58.存在走私、侵權等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商貿企業(以立案之日為準),暫緩兌現立案當年度或當季度的獎勵;如查實并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暫緩兌現部分的獎勵。

          59.信用等級E類企業取消獎勵;信用等級D級企業下調30%獎勵額度。具體以企業在政策享受對應期期末信用為準。

          60.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追回當年已發獎勵,取消當年未發獎勵,并移交公安等相關部門查處。

          八、其他說明

          61.商貿企業(包括電商園區)綜合效益評價按商貿企業綜合效益評價辦法考核。本意見實施細則、政府進口增信基金方案、商貿人才公寓建設方案、創新基地認定辦法等配套辦法另行制訂。

          62.本意見適用對象為工商登記地、稅務征管及統計關系在義烏實際行政管轄范圍內的企業和組織機構。

          63.本意見第1、2、3、5條款按季度兌現,其余條款按年度兌現。

          64.本意見中的“元”指“人民幣”,“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超過”、“不滿”均不包含本數。

          65.本意見實施過程中,如國家、省、市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上一輪政策實施期間未享受的業績按上一輪政策執行;按周年計算但未滿周年的業績,按實際時間、額度折算。國家、省、市政策與本意見獎勵事項一致的,可重復享受,獎勵或補助總額不超過企業對該申報項目的總投入。

          66.本意見發布后,《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市委〔2013〕39號)、《關于加快跨境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意見》(義政辦發〔2016〕165號)、《關于加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義委辦發〔2016〕112號)、《關于促進商貿流通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義政辦發〔2014〕185號)廢止?!蛾P于促進進口貿易發展十項舉措(試行)》(義政辦發〔2017〕34號)、《關于促進保稅物流中心發展意見(試行)》(義政辦發〔2016〕110號)執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與本意見有沖突的條款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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